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什么法律风险 最新要约撤销规定
2022-02-12深圳劳动合同律师
双军律师,深圳劳动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广东鹏港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什么法律风险
订立合同的过程主要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过程,那么,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什么法律风险在要约中潜在的法律风险体现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要约内容不当和要约撤回不当。在承诺中的风险体现在承诺方式不当等,下面由在本文一一介绍。
一、要约阶段
要约阶段的风险主要包括:
1、把要约误认为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常见的邀约邀请有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
2、要约内容不当,对己方有不利的条款;
3、要约撤回不当,要约已经对方承诺,合同已经生效,错误的认为要约已经撤回。
由于要约一经对方承诺,合同就宣告成立,只要该合同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就会在双方间产生约束力。因此,企业在给他人发要约时,一定要注意以上的问题,一旦对要约的内容考虑不清楚,或为与他人签订合同把自己接受不了或无法接受的内容写入要约,这样一旦对方给予了承诺可能就会给企业造成风险,要约撤回时一定要确认对方承诺尚未做出。
二、承诺阶段
在承诺阶段的法律风险主要有:
1、承诺方式不当:承诺一定要以书面的形式做出,不要未经书面承诺直接以行为的方式给予承诺,以免给自己造成风险;
2、把新要约当承诺:产生这种原因主要是在承诺的过程中对对方的要约进行了实质性变更,以至把新要约当成承诺,误以为合同已经成立,最后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企业在作出承诺时候应以通知的方式做出,如果在要约明确了承诺的时间,则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应特别注意的是,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一致,不能作出实质性变更。
企业如果接到对方的要约,应在对方要求的承诺期限进行承诺,并不要对要约做出实质性的变更。如果承诺以后,发现承诺对自己不利,则应及时撤回承诺;有效的承诺撤回的方式应以书面的方式做出,并在承诺到达对方之前到达对方,才为有效。有效的利用承诺撤回权可以避免许多的风险。
三、合同成立并生效的风险防范
在正式向对方履行前,一定要先注意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在没有肯定之前,千万不要想当然就开始履行合同,以免给自己造成损失。
四、合同的形式风险防范
合同的形式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除了交货的同时付款的合同外,一般应以书面的形式签订合同,在以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形式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要求以书面的形式做最后的确认,以避免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分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一定要以书面的形式订立合同,千万不要因为人熟就无视这样的约定,因为这里面隐藏了许多的法律风险。当然如果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是成立并有效的,但这样的行为会给企业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风险和麻烦,应当尽量的避免。
最新要约撤销规定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时常对别人发出要约,也时常作出承诺,但是有时候当我们当初想要订立合同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就会存在要约撤销和撤回的问题,而这两者所引发的法律后果和要满足的条件也是不一样的,接下来就跟随一同来了解最新要约撤销规定吧。
一、最新要约撤销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在要约被接受或得到承诺之前,要约人有权随时撤销要约,撤销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才能有效,但不必要求要约人亲自送达。
第一,要约人在受要约人承诺前可随时撤销要约
对于限期承诺的要约,要约人能否在限期内撤销该要约,英美普通法认为这种限期内不撤销要约的许诺是不可强制实施的。其法理根据是:要约作为诺言在被承诺之前是无对价的因而对诺言人是无约束力的
第二,撤销要约的通知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第三,撤销要约通知无需要约人亲自送达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5条第2款规定:;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发价送达被发价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发价人。;
第16条规定:;一、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发价,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被发价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发价人。
但在下列情况下发价,不得撤销:
发价写明接受发价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价是不可撤销的;或
被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价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被发价人已本着对该项发价的信赖行事。;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也有类似的规定。
二、要约撤回的条件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阻止要约发生效力的意思表示。我国对要约的生效采用到达主义,故存在撤回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7 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三、要约撤回和撤销的区别
要约撤回,是指在要约生效前,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的表示。要约一旦送达受要约人或被受要约人了解,即发生法律效力。合同法规定,要约可以撤回。要约撤销是一项使生效的要约归于无效的重要的单方法律行为,要约一旦被撤销,已经生效的要约将归于无效,要约人将不再受要约内容的约束。邀约撤销发生在邀约生效后,而邀约撤回发生在邀约生效前。
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最新要约撤销规定有关的内容,相信您阅读了以后一定有自己的见解,要约的撤销和撤回要满足的条件和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不一样的,希望您根据自己的情况审慎处理。如果还有什么问题,欢迎咨询的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