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终止有哪些类型 解除合同要走什么手续
2022-01-13深圳劳动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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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终止有哪些类型
合同的终止是指有效的合同在成立之后遇到法律所规定的终止合同的行为时可由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那么,合同的终止有哪些类型更多关于合同的终止有哪些类型及合同解除的分类有哪些的内容请继续阅读以下由整理的内容。
一、合同的终止有哪些类型
它不以解除权的存在为必要,解除行为也不是解除权的行使。中国法律把协议解除作为合同解除的一种类型加以规定,理论解释也不认为协议解除与合同解除全异其性质,而是认为仍具有与一般解除相同的属性,但也有其特点,如解除的条件为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并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解除行为是当事人的合意行为等。
3、法定解除。合同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者,其解除为法定解除。在法定解除中,有的以适用于所有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有的则仅以适用于特定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前者为一般法定解除,后者称为特别法定解除。中国法律普遍承认法定解除,不但有关于一般法定解除的规定,而且有关于特别法定解除的规定。
4、约定解除。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约定为一方或双方保留解除权的解除。其中,保留解除权的合意,称之为解约条款。解除权可以保留给当事人一方,也可以保留给当事人双方。保留解除权,可以在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约定,也可以在以后另订立保留解除权的合同。
三、合同解除的效力
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该条规定,确立了合同解除的两方面效力:一是向将来发生效力,即终止履行;二是合同解除可以产生溯及力。学者认为,非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有溯及力,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无溯及力。
民法通则第115条和合同法第97条均规定,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可以并存。但对于损害赔偿的范围,有不同观点。其一认为,无过错一方所遭受的一切损害均可请求赔偿,既包括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也包括因恢复原状所发生的损害赔偿;其二认为,对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应具体分析,在许多情况下,损害赔偿与合同解除是相互排斥的,选择了其一便足以使当事人利益得到充分的保护,没有必要同时采取两种方式,例如协议解除、因不可抗力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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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要走什么手续
合同签订以后,就是需要履行合同里面的内容,但有时候合同履行的时候往往会产生一定的变化,需要将合同解除,那么合同解除需要走哪些手续呢接下来由为大家带来解除合同要走什么手续的详细知识,希望帮助到大家。
一、解除合同要走什么手续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各方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依法解除合同效力的行为。而要解除合同,必须要有合同解除权和解除的行为。解除合同权分为法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权。法定解除权是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约定解除是指合同各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相当于达成了一个新的合意来解除原合同,一般以签订书面解除协议的方式来解除合同。在特定情形下,如果一方具有单方解除权,应当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通知到达对方,而不需要对方同意,通知的方式一般要以书面形式为宜,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合同解除条件成就,不代表守约方就一定有单方解除权。如果双方就解除合同不能达成一致或不具备单方通知解除合同的条件,则一般需要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解除合同,并就合同解除的后果等一并作出处理。
二、合同解除单方解除和协议解除
单方解除,是指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的行为。它不必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只要解除权人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对方,或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向对方主张,即可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协议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同意将合同解除的行为它不以解除权的存在为必要,解除行为也不是解除权的行使。中国法律把协议解除作为合同解除的一种类型加以规定,理论解释也不认为协议解除与合同解除全异其性质,而是认为仍具有与一般解除相同的属性,但也有其特点,如解除的条件为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并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解除行为是当事人的合意行为等。
三、合同解除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
合同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者,其解除为法定解除。在法定解除中,有的以适用于所有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有的则仅以适用于特定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前者为一般法定解除,后者称为特别法定解除。中国法律普遍承认法定解除,不但有关于一般法定解除的规定,而且有关于特别法定解除的规定。
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约定为一方或双方保留解除权的解除。其中,保留解除权的合意,称之为解约条款。解除权可以保留给当事人一方,也可以保留给当事人双方。保留解除权,可以在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约定,也可以在以后另订立保留解除权的合同。
合同法承认了约定解除,值得肯定。因为约定解除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产生的,其本身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在复杂的事物面前,它可以更确切地适应当事人的需要。当事人采取约定解除的目的虽然有所不同,但主要是考虑到当主客观上的各种障碍出现时,可以从合同的拘束下解脱出来,给废除合同留有余地,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为一个市场主体,为了适应复杂多变的市场情况,当事人有必要把合同条款规定得更细致、更灵活、更有策略性,其中应包括保留解除权的条款,使自己处于主动而有利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