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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损能免责吗?

2026-09-22北京劳动合同纠纷律师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损能免责吗?

在合同自由与公平正义之间,法律设定了必要的底线。虽然民法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允许双方约定风险分担机制,但这种自由并非没有边界。当一方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其行为严重背离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基本的注意义务。

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约定,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重大过失还是一般过失,均因侵犯生命健康权这一最高法益而绝对无效。

对于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约定,如果损失是因行为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该免责条款同样无效。“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后果而希望或放任其发生;“重大过失”则是指行为人极度缺乏应有的注意,连普通人都能避免的错误却未能避免。若允许对此类严重过错行为免责,将诱发道德风险,鼓励恶意违约或侵权,严重破坏交易安全和社会秩序。在司法实践中,一旦认定损害结果是由被告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法院将直接否定相关免责条款的效力,判令责任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因故意重大过失致损能约定免责吗?

在民商事活动中,当事人虽然享有合同自由,可以约定免责条款,但这种自由并非没有边界。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以及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均属于无效条款。

这一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维护公序良俗和基本的公平正义,防止一方利用优势地位或格式条款免除其应尽的基本注意义务和法律责任。如果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免除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将极大地削弱法律对受害人的保护,甚至可能诱发道德风险,鼓励恶意违约或侵权行为无论双方在合同中如何约定,只要损害结果是由一方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该免责约定自始无效,责任人仍需承担相应的侵权或违约责任。“一般过失”造成的财产损失,当事人是可以约定免责的;但一旦上升到“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程度,法律强制介入,认定此类免责约定无效。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法律绝不纵容以合同形式掩盖的恶意或严重疏忽行为。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都应当恪守诚信,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试图通过格式条款或特别约定来规避因自身故意或重大过失所引发的法律责任,不仅无法达到免责目的,反而可能面临条款无效及全额赔偿的法律后果。建议在起草和签署合同时,审慎评估风险分配条款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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